吉林省司法厅的机构设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以及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政务信息和司法行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接待等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二、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全省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律师工作管理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
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管理全省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依法监督全省律师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咨询工作提供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事务。
五、公证工作管理处
组织公证员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对全省公证机构的违规处理工作;拟定全省公证法规、条理和细则,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公证的行政复议、申诉。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制处
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承办省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和指导全省仲裁登记工作。
八、计划财务装备处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全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确认、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
十、政治部下设干部处(警务处)、组织宣传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干部处(警务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省监狱局机关和省直监狱单位正处级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协助市、州考核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
组织宣传教育处。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立功受奖的表彰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制教育、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及有关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干部培训基地的教学科研工作。
代行司法考试处的职能。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开展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考试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