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具备哪些条件可参与做市业务

如题所述

私募做市需满足《评审方案》中的七大条件。
一、《评审方案》中,公布了私募机构申请做市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七条: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
3、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4、具有符合新三板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5、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风险控制水平高、操作性较强的做市业务交易及结算技术方案;并承诺在评审验收前,按要求完成各项技术准备,确保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
7、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等。
二、私募做市与券商做市的差异:
(一)虽然私募做市商的市场操作特点与券商不同,但适用于同样的做市规则和监管环境。
(二)按照监管一致性原则,私募机构享有与证券公司类做市商同等权利、义务,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
(三)私募与券商仍有所差异,体现在结算、利益处理、资金使用方面,股转系统做了差异化安排:
1、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由于私募机构不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并仅可通过一家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办理相关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
2、为防范利益冲突,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
3、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四)私募要申请做市资格,需报送申请书、承诺书、试点实施方案三类内容,具体包括:
1、申请书: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做市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做市业务试点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简述公司做市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2、须提交如下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文件及会员证
3)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最近三年经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6)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7)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8)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受到行政机关及自律组织的监管及处罚情况专项说明
3、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组织体系
2)业务开展计划
3)主要业务环节
4)业务隔离与合规管理
5)风险控制
6)业务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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