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警察打交道

如题所述

生活在法制健全的加拿大,居民几乎每天都要与各类法律法规打交道。因此,法律意识是加拿大居民必不可少的素质之一。但对于很多普通居民来说,除了一般性法律常识外,一些精深的法律事务,还得仰赖那些专业机构或政府与民间的各类法律援助。加国的警察部队,分隶三级政府。皇家骑警属联邦政府管辖,省政府和市政府都可以有自己管辖下的警队,但只有两个省自设警队,就是安大略和魁北克,而市警也不是每一儿歌市镇都有的。例如,在卑斯省就只有十二个市镇自设警队。温哥华有市警,但临近的本拿比、列治文等都倚靠皇家骑警的服务。在加拿大,警察部队的素质相当好,成员最少必须中学毕业,有不少是大学毕业的,接受过警察学校的严格训练;在一般大城市任职的,这些年来还会接受一些种族关系课的训练。所以,日常的警民关系应该是不错的。市民遇到被警察查问、拘捕或搜查的时候,应该保持镇定、礼貌、合作,对话尽量简单,实话实说。对警员普通的称呼可以用office,即警官先生。要知道,在这些情况下,刚接触的第一句话、第一个反应,会是最紧张而又最关键性的。因为,警察要立刻判断你的危险性和暴力反抗的可能性。因此,这时你说的第一句话,应该是:“警官先生,我的名字是……,我住在……,我的身份证在……。”(officer, my name is ……, I live at ……,my i.d. card is in……)。但是,千万不要自己着急在身上或车里找你的证件,因为警察不知道你是否会藏有武器。所以,你只可以清楚告诉他,你的证件在那里。例如:我的证件在我的西装左边里面的口袋里。然后,让警察自己去拿,或者等待他的指示。在某些情况下,警察无须持有逮捕令而可以进行逮捕。例如:警察有充分理由怀疑此人已犯或将犯刑事重罪(indictable offence),或警察发现此人正在进行刑事罪案,或警察有充分理由相信在该地区内已经发出有效的逮捕令要拘捕此人。什么是充分的理由呢?只要是有合理而又可能的根据,即是reasonable and probable grounds,就算是充分的理由了。所以,如果有警察要逮捕你,你应该在清楚表明自己身份后,便可以要求他出示他的警章,出示逮捕令或说明逮捕的理由。即使你不满意他的理由,你也应该合作,不可以拘捕,但可以要求尽快容许你找律师,以得到适当的法律保障。除了及时地表白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和出示身份证明以外,你有权保持缄默。那并不是装聋作哑或对警察的问话置之不理,而是当警方问及一些和罪证可能有关的事,你可以坚持要等待你的律师在场时才作答,或等待你得到律师协助之后,才决定是否作答。一般所谓公证文件(notary document),是比较重要的文件,需要由一位律师或公证人(notary public)见证事主的签名,例如宣誓书,授权书、房地产转让的文件,领取专业执照的申请书等等。既然是要见证事主的签名,文件便应该由事主亲自在律师或公证人的面前签署,而不可以预先签名然后交给律师或公证人补签见证。如果见证的律师或公证人并不认识事主,事主便要带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护照、驾驶执照、公民证等有照片的证件,让见证者有合理的凭据去证明签名的事主就是所签文件上证明的签名人。如果要签署和见证的文件是宣誓书,见证的律师或公证人有责任监誓,便要确定事主明白宣誓书的全部内容,所以必定要多花一点时间,不可以一见面就签名那么简单。另外一类公证文件,是复印本的证明。很多申请手续都需要申请人呈交某一些证件,例如毕业证书、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等等。为了避免把证件的正本在传递中遗失,一般申请手续都说明可以呈交公证的复印本。这就是要事主把证件的正本带给律师或公证人,让他复印。然后,让律师或公证人便在复印本上盖章签名。以证明那是一份经他核对过的、正确的复印本。复印本的公证,并不是证明那份文件本身的真伪。公证者并不对该证件作任何的鉴定或认许。律师的专业职责律师对客户的专业责任包括:忠诚的服务:为了充分地保障客户的利益,律师要避免陷入利益冲突的处境,所以一般是不同时代表有利益冲突或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地方。称职的服务:律师要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及时和适当地保障客户的利益,并且向客户报告进展。保密的服务:律师从客户处得到的资料,都要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可向外间透露或泄露。由于法律的范围时常变更,律师对自己业务的范围都要有所取舍,而在选择的范围之内,经常留意法律的改变,经常要进修,才可以保持对客户提供称职的服务。除了对法律的认识,律师的才能主要是他的分析力。他在会见客户的时候,要能够有效地发问、聆听和观察,从而迅速地掌握对案件的基本认识。然后,把专业知识应用于客户的个别情况和需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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