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可休产假一共128天。
拓展资料:
重庆市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基础上,对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配偶护理假增加7个工作日。根据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的单位应给予护理假15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