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器,开出普通发票8张,收到货款80000元,

注明已扣除旧货折价30000元,开出专用发票28张,注明扣除旧货金额110000元,不含税,收到货款580000元不含税,则该超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为多少

财税[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所以超市以旧换新销售电器仍旧按照新价格确定增值税,不准扣除旧货的价格。
普通发票缴纳的增值税=8*(80000+30000)/1.17*17%=127863.25元。
增值税发票缴纳的增值税=28*(110000+580000)*17%=3284400元。
该超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为127863.25+3284400=341226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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