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协议”如何更能体现单位员工意愿,更能体现区科特色?

如题所述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域合作,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共保合作保险产品范围 (1)、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 (2)、工程险及其附加险; (3)、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 (4)、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 (5)、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及其附加险; (6)、其他甲乙双方商定同意共保的保险商品。 第二条、共保原则 甲乙双方应本着“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共保合作业务。 第三条、共同承保人及经办机构 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提出共保的一方作为“第一承保人”邀请签订本协议的另一方参与该笔(批)共保业务;接受邀请并同意参与承保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另一方作为“第二承保人”,双方作为“共同承保人”对该笔(批)共保业务进行承保;双方同时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见附件1)作为共保业务确认凭证。 第四条、共保业务承保比例 “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在“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确认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各方具体业务承保比例。 第五条、共保业务运作方式 (一)、共同承保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共保合同时,应各自确认一位工作人员作为以后共保业务的具体承保负责人。 甲方承保负责人: 乙方承保负责人: 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第一承保人”的承保负责人或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员作为“共同承保人代表”,全权代表共保业务双方处理“共同承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日常业务事项。 (二)、共保业务保险方案的确定: 每一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方案按“第一承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甲乙双方签署“共保业务确认书”后,“第二承保人”需无条件接受及执行该保险合同。 (三)、承保出单: 1、共保业务保险合同 “第一承保人”根据其所隶属的保险公司已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备(或报批)并已获批准可以公开销售的保险条款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并出具相关保险单证。 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第一承保人”,“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通过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确认共保此一(批)保险标的。同时,“第一承保人”应将其已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副本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留存。 “第一承保人”如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二承保人”,并得到“第二承保人”同意对该保险合同进行“第一承保人”所通知修改的书面答复。否则,“第二承保人”将不承担因修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增加的任何保险赔款与费用。 2、共保业务保险费 “第一承保人”应负责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第一承保人”应于“共保业务确认书”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第二承保人”按双方确认的业务承保比例划拨保险费。否则,双方签订的“共保业务确认书”自动作废。 “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第一承保人”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所收到的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费金额向“第一承保人”开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否则,“第一承保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向“第二承保人”追回该笔费用。 3、共保费用 “第一承保人”应向“第二承保人”提供该笔(批)共保业务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其他说明文件,以免“第二承保人”重复纳税。 另外,“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的“第一承保人”可向“第二承保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共保手续费”,具体“共保手续费”金额由双方按照业务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共保业务赔偿处理 1、损失通知义务 “共保业务确认书”中“第一承保人”获悉被保险人出险或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书”(或同等效力单证)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笔(批)业务的“第二承保人”。 2、核赔权限 共保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确认应符合相关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并以保险合同确定的方式、方法、范围、流程、标准为限。保险合同没有确定的以保险行业惯例为准。缺乏惯例的,甲乙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保险公估人”确认事故损失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事故损失额。 (1)、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时,“第一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缮制“赔款计算书”(或同等效力文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2)、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至壹百万元以下(含壹百万元)时,“第一承保人”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3)、损失在人民币壹百万元以上时,“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共同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但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4)、如有特殊业务需要,“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可事先协商有关理赔及赔款事宜。 3、赔款、检验费、聘请公估人的费用分摊 聘请保险公估及其他“共保业务确认书”各方认可的费用(如有)根据各方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 4、 共保追偿 “第一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实际追偿费用支出及追偿所得均按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第一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第二承保人”划付其应得的追偿款。 5、 拒赔答复 未经“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同意,“共保业务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赔要求提出拒赔答复。 (五)、退保、退费处理 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退费要求时,由“第一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一份递交“第二承保人”,“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相关单据的五个工作天内按照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共保业务其它约定 1、咨询服务 “第一承保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2、防灾防损服务 “共保业务确认书”约定的“第一承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损咨询服务,如需费用,必须书面通知“第二承保人”,经“第二承保人”书面确认同意后,该笔费用由“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所占比共保业务比例分摊。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周年;本协议自然或因故终止后,对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确认共保的未失效业务,甲乙双方仍然必须遵守本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条条款的约定。 2、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3、本协议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双方分歧及异议。 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协议书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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