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3条和25条解释的问题,不懂的别乱说。

具体条文我就不粘贴了。第二十三条说保险人收到请求30日内作出核定,核定确认赔偿后10日内付款。第二十五条又说保险人收到请求60日内给付不能确定数额。这根第23条的规定时间有冲突啊,这个是作为附加条款的还是怎么样?本人非法律专业,但是目前需要理解这款法律,请业内人士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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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分太高了,答案很简单:没冲突,因为23和25压根就规定的不是一个程序。
咱不说法条了,你不是法律专业我就不用法言法语了:
23条:立法目的--解决索赔难!针对保险公司赔偿请求后长时间拖延,不予理睬的问题。该条明确规定,人家报险了,那你就30日内作出核定(注意25条是确定),该不该赔钱。认为应当赔钱的话,如果合同很清楚或者和投保人说好了,那么10内给钱!!!

可是核定还可能有一个结果,就是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赔钱,那么怎么办呢--去看24条:3天内发拒赔通知。

25条:立法目的--解决理赔难(先予赔付条款)!核定确属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也要有过程啊,保险事故是很复杂的,比如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票据,伤残等级、损失鉴定.....这需要投保人提供的,在提供齐全之后,如果60天内没办法确定数额,那就不能找理由在拖延人家了,先把能确定的给了。

所以说:23条和25条没冲突,23规定的是赔不赔,25规定的是怎么赔(之一)。
OK让我们举个理解用小例子:张三投个意外伤害险(假设全赔)。张三从楼梯摔下,腿骨折,住院花1万,打个钢板。张三打电话报险,保险公司派员到医院查病历,问120,属实,依据23条,30内核定属于保险事故,张三说给我1万得了,保险公司说好,10内给钱。可是张三要求全赔,双方协商不好,具体赔多少也不明确,钢板现在不能取,医疗费其实没完结,那没办法,依据25条,60天内确定不了全部数额,先把有医疗票的那1万给张三。
网友你明白了吗?你的问题法科生都觉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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