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计算的基数有何相关法律规定???

您好,关于您以下的观点,请问有何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吗?谢谢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第1个回答  2014-03-26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
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
”、“
”、“
”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
,不能以“
”、“
”或“
”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
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
,具体包括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
”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
都可作为
基数时,
、伙食补助和
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
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
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

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
的,应当以日、时
为基数。追问

这个规定在什么法里?第几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