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卖烟草专卖品”是可以成犯罪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
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
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3、可见,“倒卖烟草专卖品”在法律上是指“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