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实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招标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两类:一是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是政府采购项目超过200万元,但按照法律情况不进行招标。无招投标的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20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一个是200万元以上,但根据具体情况不能开展招标项目。这里的“法”主要是根据《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
财政资金,对依法制定的
集中采购清单或者在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进行采购的行为。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招标;全部或者部分由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出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还有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依法进行招标。
3、政府采购主体特征: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