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1954年宪法是我国制宪权的唯一一次使用?

如题所述

  我国制宪权只行使过一次,那就是第一届人大,之后的都是修宪权,因为修宪权的产生是革命和政权更迭的产物,在社会经济形态没有更本性更迭的时候,就不存在制宪权,只存在修宪权。一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故此时制宪权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却成为静态的权力即此时不直接被行使。制宪权开始通过转化成修宪权来被行使。
  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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