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经济基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邓国胜撰文深入探讨了“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的来源、内涵与特征,以及与慈善事业的关系。他指出,“第三次分配”这个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的: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随后,这一概念被学界逐步接受,相关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并最终被党中央的文件所采用。
他总结“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特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心驱动,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提升弱势群体物资与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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