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
(三)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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