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坐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家属却让车主赔18万,法院怎么判的?

如题所述

而且,随着人们需求的不同,交通工具的种类也在不断地丰富,尤其是“电动”交通工具,早期主要是两轮的电动自行车,后来又逐步出现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这些交通工具,也是匹配了不同人的出行需求。

其中,电动三轮车去细化种类比较多的交通工具,它在早期主要是替代三轮摩托车的拉货车型,但随着车型衍变,逐渐出现了很多代步型的电动三轮车,常见的包括了:休闲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篷车。电动三轮车成为老年人代步、家长接孩子的主力车型。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在主城区出现大规模的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很多电动三轮车主购买的电动三轮车资质不全,还有一些电动三轮车主为图方便,将车子进行改装,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为切实保障电动三轮车驾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日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市区范围加大对电动三轮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期间,民警对电动三轮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安装遮阳篷(伞)、违法载人、超长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

交通工具“电动”化,从现状来看已经是一个趋势,而我国也是目前在交通工具“电动”化中,做得非常好的国家之一,现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无论是两路、三轮、四轮,都有可能是电动车,“电动”车型和“燃油”车型在保有量上相比, 已经是“过之而无不及”。

目前“电动”车主要有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和低速四轮电动车,不过,低速四轮车由于国标没有落地,目前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它不具有合法上路的身份,但对于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这2种车型,它们是有身份,有制度,小行家就来重点介绍这2种车型,在上路的时候,车主主要注意的事项。

为什么电动三轮车不能上牌:按照规定,电动三、四轮车多数属于机动车,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不能依据法规规定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入户上牌。

也就是说,电动三、四轮车无法上牌,主要原因是它们是违规生产,并且不在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之内,也就是说属于非标车辆,很多人理解,电动车非标车不是有过渡期,可以申领临时号牌。为什么不符合标准,也没有过渡期: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内容,对新国标实施之前出售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管理,但电动三轮、四轮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故未设置过渡期。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大多没经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随意调头、行驶快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一些电动三轮车安全技术标准较低,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

而且速度较快,在违法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电动三轮车违规载人更危险,当车速过快时,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操作不当,很有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加之电动三轮车体积大,且经常聚集在学校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场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5-25

江苏苏州,老邹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第2个回答  2022-05-25
法院认为车主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和这起意外没有任何关系。
第3个回答  2022-05-25
法院判处电动车的主人无需对这名男子进行赔偿,而且这起事件跟电动车的主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电动车的主人没有任何的过错,无需进行任何的经济赔偿。
第4个回答  2022-05-25
因为法院认为他的死是咎由自取的但是刘先生同样也应该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案件也正在调查之中,应该与官方的媒体通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