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北魏至唐几代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北魏所制定的均田制对人民的土地占有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给露田(本来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准种桑、榆、枣等果木)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为了休耕,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倍或加两倍给予土地。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六十岁时要归还政府。此外,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可传给子孙。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凡有奴婢和耕牛的人,还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领种土地)的办法同一般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每户最多只限四头。
在这之前,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特别是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
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不利于国家赋税收入。均田制的实行把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缺地农民及从世家豪族中清理出来的苞荫户,并规定了还授制度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一定程度抑制了世家豪族对劳动人口和官荒地无限度的侵占,有利于小农经济的恢复发展和政府财赋收入的增加,对社会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改行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从而宣告了均田制的最终瓦解。至此,自
北魏孝文帝创建均田制以来,历经东魏、
西魏、北齐、
北周以至隋、唐,共约三个世纪之久的均田制,便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