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育良到底犯了什么罪

如题所述

《人民的名义》大结局的时候,所有的犯事人员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然而有不少观众对于高育良的罪行,却并不是十分清楚。因为片中也只是简单交代,高育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而这位面容和气四平八稳的高书记,给大家的感觉是好像并没有直接参与什么坏事啊,但是却被开除党籍,判了有期徒刑18年。那么,高育良到底具体都犯了哪些罪呢?


受贿罪一事,剧中侯亮平已经说了,高育良的现任妻子高小凤收受了赵瑞龙价值500万的别墅一套。还有高小琴成立的委托基金,受益人也有高育良和高小凤的孩子在内。还有更多的侯亮平没有说出来,因为高育良一句“别说了”打断了他,毕竟被昔日的学生啪啪当面打脸的滋味实在是不好受。所以,高育良的受贿罪,是剧中明确列出的高育良的主要罪行之一。


然后滥用职权罪一事,这个在剧中也出现了好多次,让人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在吴老师请托高育良照顾自己学校的一名老师,直接越过公务员考试程序,直接安排该名学校老师进入公务员行列。从高育良的反应来看,这位老师可能和吴老师也有一些不正当关系(真是一家人啊),而高育良以前肯定也没少做类似这样的事,所以吴老师才会对自己这有名无实的丈夫提出这个要求。


除了这两项剧中明确指出的罪行外,结党营私这个罪行,高育良多半也是跑不了的。这一点,剧中表现得也很多,汉大帮祁同伟、肖钢玉之类的就不多介绍了,很好理解。然后作为一名党员和政府的高级官员,在私德方面,高育良更是严重亏欠。虽然他没有像陈清泉一样“学外语”那么不入流,但是抛弃糟糠之妻另娶还瞒着组织一事,也是十分恶劣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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