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178天细则

如题所述

1.正常生育: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2.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3.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有时限规定吗
有,90日内。生育保险参保人或委托人就在参保人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日内持相关报销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报销。
在重庆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在医疗机构进行联网报销,参保人或其委托人需按上述规定时间持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生育生活津贴的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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