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问情况,回复如下:
1、招标项目的发起人(即招标人)为甲方,甲方应对招标项目及招标结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甲方作为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与乙方达成协议,乙方按招标人结果签订和执行合同。乙方不按既定协议执行的,应当由甲方追究其责任。
中标人(即你公司)与乙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2、甲方一般处于强势地位,中标人一般不愿与甲方将关系搞僵,不得不自己直接与乙方进行沟通。但中标人实际收到的中标通知书为甲方发出的,甲方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你提供的材料较少,可能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你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甲方,明示(或暗示)违约方为甲方,且违约方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通过甲方施加压力,要求乙方执行中标内容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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