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酒按什么法规管理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茶产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链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同时,鼓励各类媒体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 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 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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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茶树种植应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 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 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 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 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 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 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 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 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 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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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十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企业应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十五条 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 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 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 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 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 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以下事项:
(一) 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 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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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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