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分析1

如题所述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评价

智利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其经济发达程度在拉美属中等水平国家。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82.5亿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续增长。如果智利的经济能继续保持目前这种良好增长势头,那么可以预见在未来的10年内,将进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

智利的经济改革真正始于70年代中期,这比拉丁美洲其他国家提前了许多年。自1988年实行全民公决后,智利的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拉丁美洲地区,智利已表现出明智的领导地位。此外,智利的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还帮助加速了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改革进程,打开了拉丁美洲的市场,尤其是吸引了国外矿业投资。据估计,1999年,智利的矿业生产将增长11%,其中铜产量将增长14.6%,达420万吨。1998年智利的外国投资比上一年增长6.4%,达到65.5亿美元,其中39.9%的外国投资投入了采掘业。

从经济角度来看,其重要地位在于:智利作为国际市场中的一员是非常有竞争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额已超过160亿美元,约占其GDP的27%,而铜出口收入几乎占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与Mercosur成员国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加拿大签订了一份双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已于1997年6月生效,这将有助于智利在不久的将来进入NAFTA组织。

智利是世界上经济最开放的国家之一,受自身经济特点所决定,智利经济走势极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困扰和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智利经济繁荣的景象被蒙上了一层阴影。虽然是连续第15个年头经济增长,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4%(1997年为7.1%),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长率。1999年智利经济出现自1983年以来的首次下滑(-1.1%),但经过短暂调整,2000年又迅速恢复增长,达5.4%,估计GDP可达711.5亿美元,人均4940美元。

总的说来,智利政局稳定,社会也是安定的,这种状况在新的一届政府中将继续下去。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评价

智利是拉美国家中同我国交往较早的国家之一。1961年,我国在智利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公司商业新闻办公室。1965年,该办公室改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务处。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为南美洲第一个同我建交的国家。建交后,两国关系顺利发展。到90年代初,军政、经济高级官员互访不断。

1992年11月,智利总统艾尔文作为智利第一位国家元首访华,推动两国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此后,两国官员互访更加频繁。

中智建交以后,双边贸易开始正常发展。目前,智利已发展成为我国在拉美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对智利的出口额在逐年增长。1998年,中国向智利出口金额6.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54%;进口金额4.21亿美元,增长1.45%;贸易顺差1.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4.7%。2000年双边贸易额达21亿多美元,为仅次于巴西的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中智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我国从智利进口的商品主要是铜、铜精矿砂、纸浆、鱼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国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轻工业品、纺织品、服装、化工医药原料、手工工具、机械设备、小五金、小农具等等。

根据中智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规定,两国之间成立了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在70年代,由于智利发生政局变动等历史原因,混合委员会的工作未能正常运转。从1979年以来,在中智双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混合委员会逐步恢复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轮流在对方首都举行会议,讨论和研究双边之间经贸问题。通过混合委员会,增进了两国之间经贸的接触往来,促进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

结论:中智两国有着传统的经贸友好合作关系,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分析和评价

智利政府十分重视吸引外资,早在1974年军政府上台之初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即第600号法令,并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后又不断修改,规定对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一视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债资本化的第19号条款,修订了公司税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减税、方便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的规定,加上近年来智利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智利被外国投资者认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国家。根据标准(Standacd&Poors)公司投资风险分类,智利已被列为BBB级。这是自1982年8月债务危机爆发以来第一个拉美国家达到这一等级。因此,智利已成为外国投资低风险国家。

智利外资来源国主要为美国,约占外资的一半,其次有澳大利亚、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资、扩建及相关项目必须由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所有投资项目申请的最后决定权归总统,行政当局一般不进行干预。矿业和石油开采已全部开放。

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加以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的比例可达100%。

从目前的情况看,外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制造业、能源、电信和基础设施等方面。

智利外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外国投资者,一旦将资本和项目在智利中央银行、智利外资委员会以及商业部门办理有关立项、资本注册和公司注册手续后,即被认为是一个合法的智利企业,包括进行合资或购股项目的人员,便可享受与智利本国企业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有关的投资项目手续(不包括债务资本化投资),包括智利中央银行对带进设备价格的评估和审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办妥。

《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方式,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汇,有形资产,可以是资本化的技术,以及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贷款,外债投资,利润转为投资等等。投资者可以在3年后抽走投资资本。投资的技术和原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纳增值税。投资者汇出利润不受时间限制。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回。每汇出的利润不能超出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按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债务资本化投资资本10年内不能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

外资法对外商在智利投资应办的手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智利执行优惠的外资政策:

(1)对外资企业实行稳定和优惠的税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从外国投资创收的利润中征收的固定税率为49.5%,10年内保持不变,后来又延长至30年不变。1993年政府又决定在重新修订的外国投资法中,将对外国投资创收利润征收的固定税率从49.5%减至42%。这使智利在吸引外资方面具有更大的竞争力。

另外政府还规定,外国资本在第1、2、10、12行政区内进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其所得税减免10%,可以得到产品出口价值10%的政府津贴(每年不得超过250万美元),还可获得项目年度劳动工资总额17%的国家信贷资金。在计算税金时允许固定资产按5年期快速折旧,项目投资生产前的费用在正式生产后5年内分期摊还。

(2)允许外资用智利的债务投资智利矿产勘查与开发项目

这就是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综合型的债务股权转让计划。它对发展智利投资项目,特别是矿业投资项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当时智利债务过重,偿还能力不足。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专门的规章以支持这一计划。在计划实施中,有相当部分的智利债务转为矿业项目的股权。1983~1992年间,外资企业共使用了92亿美元的智利外债购买智利国有资产(包括矿产勘探和采矿权)。这一方面减轻了智利的外债负担,同时又可使外资企业带进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矿业公司以5700万美元债款租用Hveso金矿为期10年的采矿权,并投资100万美元进行矿区勘探、建设堆浸厂;英美矿业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万美元购买了马尔泰金矿,并投资3000万美元建设矿山生产设施;加拿大LAC矿业公司用1900万美元购买了托基铅锌矿,并投资600万美元扩建选矿厂。

(3)允许外企转让矿权

这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美国犹他公司和盖蒂公司在结束了埃斯康迪达铜矿的勘探评价后,将采矿权转让给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银行金融组织联合组建的公司,由该公司出资建设大型露天开采的铜矿山;美国圣约瑟矿业公司在完成因迪奥金矿的勘查评价后,向加拿大LAC公司转让了采矿权。

(4)免收权利金

经济学家通常认为权利金是矿山企业需缴纳的最重要的税费之一。因为不管矿山是否盈利这笔费用都必须支付。智利多年来一直未征收权利金,这对矿业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税收制度分析和评价

智利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附加税、资本收益税、强制性利润分成、预扣税、不动产税、采矿特许权税、增值税、进口税、印花税、社会保险等。

智利公司税收方面的规定,一直在不断修订和增补。1992年,外资的固定总税由原来的49.5%降为42%。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但年销售量在3.6万吨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征收有色金属矿石所得税外,还加征附加税,附加税为35%,主要适用于在智利经营的外国公司汇回或分配到国外的利润,外国公司也可选择将所得税和附加税合并为固定税率42%。股息税税率为35%,分公司利润税税率为15%,预扣利息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8%。折旧费率:机械5%,各类工具10%~20%,汽车10%~14.3%,建筑物1%~4%,等等。

采矿特许权税。智利不征收权利金,仅征收采矿特许权税。一般按土地面积的公顷数征收。包括两项收费:一是应特许权要求而付的法律费。勘查收费,申请地面积在3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0.19美元;超过300公顷的,每公顷1.50美元。对于采矿,申请地在1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为0.38美元,超过600公顷的为1.87美元;二是年度执照费,勘查活动,每公顷0.83美元,采矿活动,每公顷4.18美元,非金属及河流沉积矿产开采每公顷1.38美元。

为了鼓励长期资本投资,限制短期资本的进入,特别是限制短期搞投机的资本的进入,智利政府于1991年规定,按资本进入时间长短征收短期资本进口税。税率最低每月为0.1%,最高为1.2%,累计1年时间征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利润税是可以选择的,并受法律保护。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税种有两种,第一种,企业利润税15%,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业都必须交纳的税,每年4月份完税。第二种是外资利润汇出时才征收。有三种不同的税率供选择:①35%可变所得税,国家进行不定期调整;②42%固定所得税率,适用期间自投资活动开始为期10年,并适用于开采自然资源的矿产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者,固定税率为期20年;③40%基数利润汇出税。

外国投资者,在选定利润汇出税后,与智利政府签订执行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后,投资者对所选择的利润汇出税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对所汇出的利润或抽走的资本,按规定完税后,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兑换成所需外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若将所得利润购智利产品运往国外,按一般出口对待,出口结汇向智利中央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或企业,有外汇使用和汇出权,在出口所得外汇汇出时,须按利润汇出征税。

外国贷款应按照智利外汇法条例或按外国投资法进入智利,必须在智利中央银行进行登记,以便于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汇出。贷款进入智利后,应折成当地货币。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本金汇出时,不需征税,但付贷款利息汇出时须交4%的税。无论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出,均在完成15%利润税后进行。

实行纳税优惠是智利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措施之一。

智利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纳税优惠,原则上与内资一样,即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外资享受的纳税优惠程度,由外国投资者与外资委员会谈判决定。欲享受纳税优惠者必须向外资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智利法律规定,在交纳所得税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决定选择适用外资法规定的一般税率,也可以选择开业后10年内的不变税率。但是,相对而言,一般税率低于不变税率。

关于纳税优惠的具体措施,自1974年以来,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令,对纳税优惠作了具体规定。大体说来,智利是按产业加以确定的。

(1)对开发森林的纳税优惠

智利1974年颁布的第701号法令,确立了森林地带的法定范围及适宜开发森林的地区,并且具体规定了鼓励开发森林的纳税优惠措施。法令规定,对于开发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税。但是,木材加工及与此有关的生产活动所得的利润,不能享受第701号法令规定的纳税优惠措施。

(2)对石油业的纳税优惠

根据1975年颁布的第1089号法令规定,从事石油事业承包人可享受纳税上的特别优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税率纳税,或者支付所得税。其纳税金额相当于所得报酬或服务费的50%。但是,不管适用哪一种纳税方法,总统都可能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扣除10%~100%的税收。附加价值税和关税也可适用同样的减免措施。出口碳氢化合物可以免纳关税和其他税款。

(3)对原子能企业的纳税优惠

根据1976年9月30日颁布的第1557号法令规定,从事原子能项目的承包人可以与从事石油业的承包人一样,享受纳税优惠。

(4)对从事沿海地区贸易的贸易者的纳税优惠

法律允许拥有智利船籍的船舶从事沿海地区的贸易,并且可以享受减免附加价值税的优惠。

(5)对进口原材料、生产资料的优惠

法律规定,不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者,凡进口生产资料都需要交纳进口税(按到岸价纳税)和附加价值税(按到岸价+进口税交纳),但可以享受以下优惠:①延期交纳生产资料的进口税。1987年颁布的第18634号法令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进口税,可延期交纳,期限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则可免纳进口关税。②免纳生产资料附加价值税。1976年颁布的第635号法令规定,按外资法设立的生产企业,如果进口的生产资料等属智利国内不能生产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经济部门同意,可免纳附加价值税。然而,由于申请批准免纳附加价值税的手续非常复杂和费时,所以,后来采用进口时先交纳附加价值税,后办理退税手续的方法。③退还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关税。根据1988年颁布的第18708号法令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以支票形式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通过第三者进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5.关税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智利实行统一关税制。税率为11%,进口商品按CIF价交11%的关税和18%的增值税。进口商品销售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后,进口商可获得18%增值税退税。有些进口要在11%的关税之外征收附加税:①二手货征收货物进口关税税额50%的附加税。②空运货物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税额2%的税。

对某些昂贵的消费品要征收奢侈品税,其税率为50%。

智利自70年代后期以来,逐步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在进口方面,各种限制在逐步减少。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有伤风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许自由进口。智利于1979年已实现了10%的统一进口税率。目前的关税率保持在11%左右,同时对进口货征收18%的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外汇支付,经报请中央银行后,由国内商业银行根据进口申报及货运单据原件办理,汇率依同业银行汇率确定。智利政府还规定,对于资本货物和中间产品的进口,可根据国内企业的具体情况,缓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为鼓励出口,出口商享受税收、资金等方面的优惠。其中出口退税的比率依出口额大小确定。商业银行可提供多种外汇和比索信贷。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汇期限为150天,他们可以购买所得外汇收入的10%(上限为500万美元),作为经营活动的开销。另外还可购买10%作为国外经营的成本。

6.外汇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汇管理较松,现有两个外汇市场。除上面所说的官方外汇市场之外,还有一个平行外汇市场。平行外汇市场也称自由外汇市场。官方外汇市场与自由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买卖差价少则1~2比索,多则6~8比索。在自由外汇市场兑换外汇不受限制。报纸上每天都公布比索与美元的兑换率,包括官方市场兑换率、协议美元兑换率以及自由市场兑换率。私人团体在这两种市场上都能以自由协议的汇率进行交易。

7.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分析与评价

智利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银行登记注册后便可经营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不限。

智利经济部是制订国家经济政策(包括外贸政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央银行是外贸政策的执行机构。智利对外贸易事务归外交部经济司统一管理,它通过国内的各种委员会和设在世界各地的办事机构,领导和协调智利全国的进出口商和各行业的数百家企业。智利中央银行在进口货物的审批、非关税壁垒和外汇管理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军用物资外,对出口产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结汇,并到中央银行登记。授权商业银行购买出口商全部即期外汇。允许出口商在一特别的外汇帐户保留5%的出口收入,并可从此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旅行费用、咨询费、银行费用、佣金及与出口有关的其他费用。但任何此类帐户在12个月内累积额不得超过50万美元。国家铜矿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央银行的特别外币帐户,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从此帐户中提款。

为使对小额出口实行退税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符合条件的商品(大约占国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选择接受退税(出口收入结汇的120天之内)代替出口补贴。根据19024号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进口税,1990年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额等于或少于5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产品目录根据其前一年的出口额每年修订。年出口额(按FOB价计算)也随之调整。对年出口额少于或等于100万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税,相当于年出口销售净额的10%;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1500万美元之间的出口商的退税,相当于所出口销售净额的5%;对年出口额在1500万~1800万美元之间的出口商的退税,为年出口销售净额的3%。

(2)进口和进口支付管理

除了旧机动车外,大部分商品进口都没有限制。但必须通过当地商业银行获得中央银行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通过官方外汇市场对有形贸易的对外支付只有经签发进口许可证后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进口商不受所涉及债务期限的限制,都可获准进入官方外汇市场。

8.资本输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号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号法令对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国投资法》,对长期资本投资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国在智利投资必须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通过合同进行。矿业投资一般不超过8年,其他项目不超过3年。除了少数例外,投资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可由投资委员会的执行秘书批准。一般对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关于此项事宜的特别协议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资活动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别规定,投资3年后资本便可以调回。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或在10年内公司所得税率为42%,或按智利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办理(按照这个制度,外国投资者应付税率为32.5%)。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外国贷款,都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第600号法令颁布之前进入智利的资本,如未选择执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规定执行。合同规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据总统法令决定。此项法令的权利和义务由矿业部授予国家石油公司。

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比例可达100%。外资投资者的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交纳增值税。根据1985年5月颁布的《外汇交易规则》的规定,外国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债权转化为向智利投资的股份。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出,每年汇出利润不超过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将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外汇交易规则》还规定,由债权转化来的上述股份,10年内不得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

9.黄金管理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智利发行过3种金币,但每一种都不是法币。货币黄金交易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进行。不过私人之间的一般黄金交易可自由进行。只要符合黄金进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续,包括在中央银行登记,那么黄金的进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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