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斌被辞职了吗

如题所述

你好
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伟,被上诉人陈明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群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生产部经理职务,除2014年1月工资为3500元外,其余每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原告到四川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进行了培训。此外,原告还以被告生产部经理名义到江南大学进行学习。2014年12月25日,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表上有被告部门人员签字,张维东作为行政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一栏是蒋勇签字。该离职表载明原告任职部门是生产部,离职理由是自愿,原告应领1-12月工资58500元,扣除借款34000元,去江南大学培训费用6700元,实发工资17800元。同日,还办理了交接手续,交接单上涉及被告公司和金祥米业的物资,被告认可交接单属实。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7日,蒋勇通过遂宁市商业银行蓬溪支行分别打款6500元、8300元给原告。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向蓬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50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到江南大学培训费3000元及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6700元,共计64700元。2015年6月19日,蓬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蓬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至江南大学培训的培训费3000元及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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