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督察的定义是什么?

如题所述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是“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重要内容。先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明确和强调了“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将被先期督察,党政领导有可能被同时追究责任”。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高歌猛进,中央巡视组在各省市、中央单位、央企、高校一路打虎拍蝇。再看环保督查工作,早在2004年,国家就已开始在地方试点设立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开启了国家环境督政体制的改革。那么,“十三五”期间,环保督察巡视能否像纪检巡视那样给治污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以震慑?

由于考核制度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于公于私,一些地方党政部门都不愿意下大力气抓环保,而且部门间各自为政。要加快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切实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

应该通过环保督查巡视,督查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规划编制、责任落实、任务完成、考核奖惩、政府整改情况,体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意志,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重大问题向中央报告,督察结果移交移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国家下达的任务没有完成、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情形,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用好环保督察巡视这把利剑,是严格环保执法的重要前提。首先,继续完善顶层设计,把中央精神落实到操作层面,制定完善的环保督察巡视原则,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督察巡视范围和内容,规范工作方式和权限,严格工作程序,并有纪律和责任程序;其次,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环保督察巡视机构应与组织、纪检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真正体现环保督察巡视的作用;再次,重视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发挥其监督功能,为环保督察巡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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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1-28
环保督查中心职责: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排污收费稽查工作;承办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提出有关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的建议;承担国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担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督查环境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承担或参与跨省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承担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29
环保督查中心职责: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排污收费稽查工作;承办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提出有关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的建议;承担国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担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督查环境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承担或参与跨省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承担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个回答  2017-06-12
一是党委政府对中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情况;环境监管执法重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经济发展和环保资金投入情况。
  二是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主要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方面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三是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四是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和我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任务落实,省政府铁腕治霾“1+9”行动方案确定任务的完成、“河长制”方案确定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4个回答  2020-12-24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