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二道镇,一名司机在交警查酒驾的过程当中坠河身亡,虽说死者非常可怜,但是这件事情还是死者的责任更大。
李某和工友在某地为一户人家盖房,中午的时候在这户人家吃饭,据工友回忆,李某当天喝了一点白酒,但是需要开车带工友回家取工具,随后李某下车拿工具,却突然走到小巷的时候,小跑了几步,随后工友看到有几个交警正在追李某,随后工友在车里坐了几分钟之后,也顺着李某的方向走去,当工友走到河边的时候,发现李某已经在河里了,交警已经离开,于是工友就赶紧跳下去救李某,附近的居民也划船,一起和工友救人,但是李某被打捞上来的时候已经失去了呼吸。
有目击证人看到四名交警拿着电棒追逐李某,追了几百米之后,李某跑到了河边,这个时候李某在河边与交警发生了争执,随后李某落水,李某掉进河中之后,交警就跑了。据公安局通报,是李某自行跳入河中,并且向河对岸游去,距离对岸还有三米处,有下沉迹象,于示执勤人员和附近群众打捞施救,但是并没能取得成功, 被捞上来之后,李某已经离开了人世。
众所周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国对酒驾的打击力度一直都非常大,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酒驾遇到交警,就应该接受自己应该接受的惩罚,为了逃避惩罚,跳入水中,这是自己的选择,所以后果也应该自己来承担。交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没有及时施救,但主要责任还是在死者,在跳入水中的时候,就应该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于我们这些开车司机来说,醉驾酒驾就是我们的底线,是万万不能触及的,祖国每年由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数,可还是有人铤而走险的酒驾,这不,徐州的张先生和几个朋友聚会,期间自然免不了小酌几杯,没想到的是遇到了交警查酒驾,张先生居然弃车逃跑,两名交警在追赶过程中,张先生落水溺亡,此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争议。究竟是逃跑溺水死亡的张先生责任更大还是追逐张先生的两名交警责任更大呢?我们且看下文分析:
一,张先生的责任:张先生无疑是这起事件的第一责任人,醉酒驾车,害人害己,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交警拦车查酒驾合理合法,可偏偏张先生选择了弃车逃跑,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选择追逐执法也无可厚非,也是交警的正当执法范围之内。张先生醉酒逃逸溺水,已经违法,属于此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二,交警的责任:拦车查酒驾,违法人弃车逃跑,交警追逐执法合情合理。关键问题在于在张先生落水之后,交警有没有救援不及时甚至没有救援的行为存在!
在此事件中,交警在张先生落水之后,还是存在明显责任的,根据监控显示,在张先生落水后曾经两次大喊救命,而两名交警仅仅是拿手电筒照了张先生几下,张先生的危险处境两名警察应该很清楚,但是,两人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援救,也没有及时报警组织救援,甚至,周边居民都已经告知交警张先生已经在呼救了,一直到了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才由消防及警方协同救助,为时已晚。
其实我们也不能道德绑架,或许两名交警并不会游泳,强行下水救人有可能自己的性命也难保,但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公民本人陷入危难状态,现场交警进行及时救助,这是人民警察的职业义务所在。
三,鞍山海城公安交警大队发生过类似事件,但是和徐州事件不同的是,两名交警选择了第一时间下水救人以及报警:当时也是海城交警大队例行巡检,海城一名男子企图躲避酒驾检查,也是选择了弃车逃跑,慌不择路最后跳河逃亡,在这千钧一发的一刻,也是两名水性好的交警奋不顾身的跳入河中救人,其他交警则及时的拨打120及蓝天救援队,最后海城市民被救上了案。
但是这里的区别在于,这两名交警水性很好,且其他交警及时的拨打120及蓝天救援队。
综上所述,此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人是张先生,醉酒驾车,弃车逃逸,最后落水溺亡,作为交警来说,之前查酒驾,追逐执法并没有不妥之处,唯一的问题在于,没有及时报警施救落水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助救措施,这就是交警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