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维权的故事

如题所述

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2013年6月17日,殷先生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先生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殷先生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殷先生现持有已过期票据以及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首先,殷先生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先生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向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先生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先生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 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汉福超市随后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