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资料有履历记录,并有工资表证明的,被国企、集体企业招工前最后一次本单位做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计算工龄。职工做临时工符合计算连续工龄条件的,人事档案招工表有履历记录,并有工资表证明的,可以向人社局提交申请认定连续工龄。
职工临时工工作年限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其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后,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工龄计算方法,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连续计算法。
具体计算时间是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至离职之日这段时间,如果期间有工作调度的,也不中断计算;
2、合并计算法。
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调整等非主观原因中断工作了一段时间的,应当扣除中断的时间,把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即为工龄;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可用此法计算,比如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半进行工龄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岗位调动的,其调动前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但是连续计算的前提是劳动者档案中有调动审批表等调动手续的证明。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
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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