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1、立案,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基培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的要求是什么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册锋,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搏姿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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