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丢失谁的责任

如题所述

党员档案被单位弄丢了单位有责任。党员档案中包含着党员重要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对于党员来说是重要文件。单位丢失党员档案的,侵害了党员的人身权益,应由用人单位担责。
党员档案
入党的全套写实性材料,是毕业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存放在一起。档案一般由学校统一寄送到接收单位,党员本人不可携带档案,不可拆分档案。组织关系则是党员身份的唯一证明,毕业生党员因升学、毕业、就业就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党员档案与组织关系不是同一概念,档案转出还要办理组织关系转出)
一、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当发现某位党员的档案里找不到《入党志愿书》时,党支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调查核实,确认其党员身份。党支部要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主要是防止极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复员转业之机,买通有关人员,并不是党员,却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骗取党员身份。如发现这种情况,就要一追到底,严肃处理。因此,党支部只有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二、严肃认真,收集证明材料
为了使补办的《入党志愿书》足以证明其党员身份,既对党员个人负责,也对党组织和历史负责,因此,必须收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1、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请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同志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2、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
3、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要党支部书记,如无法找到,可找其他党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
4、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5、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上述除本人的情况说明之外的4项证明材料,都必须加具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或摘抄件则要写清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以示负责。
三、按照程序,做好补办手续
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上列4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现在所在的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程序如下:
1、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年×月×日补办”,并加具党支部或单位公章。
2、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栏目应反映入党当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但第7页末尾的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3、将上列5项证明材料装贴在第7页上。
4、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要负责地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第9页中。“决议”的标题应定明“同意×××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决议”内容中要写明何时何地被吸收为预备党员、何时何地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支部书记应签名。
5、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第10页“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决议”的标题应定明“同意×××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决议”内容中要写明何时何地被吸收为预备党员、何时何地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具公章。
6、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归入党员个人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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