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领域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论文

如题所述

关于建设领域人们法律意识单薄的问题
在暑假实习过一个月,通过对工地各个工作阶段的人员接触,我发现了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基础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因为现在的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相对来说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低,有时候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他们自己的基本权利。最近几年还好些,就像前几年,经常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那时候我们经常能看到各种农民工为了要回他们被拖欠的工资,总是做出一些伤害他们自己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事。由此可见,基础施工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不过,随着国家领导人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基础工作人员了解到如何运用法律才能让自己得到维护。
然而 是不是除了基础工作人员,从管理阶层开始,他们就有明确的法律意识呢?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有些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也是比较薄弱的。在合同签订方面出现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
第3 / 6页
注意发包方委托订立施工合同的受托人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一定要具体明确,使用格式化合同及合同文本,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对合同文本内容予以修改,即使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也要仔细斟酌,使其适合于合同指向的具体工程。在合同订立以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设计的变动等等,都有可能随着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情况都涉及原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均有书面的记录,并让发包方等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的签字确认。在实践中往往是发包方与施工方口头协商对原合同内容予以变更,而无书面记载,工程完工产生纠纷后,缺乏证据,使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近年来,多数企业也采取签证方式对变更的内容加以确认。这些做法都是不规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到建设工程完工后,发生纠纷时,则证据不足。本质上,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变更都是对原合同的变更,都应当有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并由发包方、施工方有权签订合同的人签字或盖章。
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后来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都应当由有权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注意发包方对协议或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如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还载明合同从发包方、施工方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实践中,有些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有些合同有盖章,但盖的是单位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因此,往往产生这类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另外,要注意建设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因为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由于他们不了解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的事项,甚至有些小包工头之类的小领导人,在签订合同时没发现合同的漏洞,从而导致了施工后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时是非常容易出现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转包,但可以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自己不履行合同,又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转包他人或将该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甚至个人,由他人来完成工程。《合同法》的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的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无效,不但建筑企业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还要将已经取得的利益收缴国有。
当然 我国法律体系也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制度制定缓慢,系统性不强。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在系统性方面的缺憾主要是由本法规体系中有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出台的速度太过缓慢, 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根据新出台的法规修改抵触或不相符地方的速度也太过缓慢, 如果再考虑到法律这一层级或因为与建筑行业特点结合不紧密,或因为制定年代太久,实际上已没有发挥经常性作用这一现实,我国目前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实际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即真正发挥作用的实际上就只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因此,我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