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对秦汉旧律进行了哪些改革

如题所述

 《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
增加了篇条;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在律中正式规定 维护特权的“八议”条款;改革刑罚制度。是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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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0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第2个回答  2016-04-21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三国时期,魏、蜀、吴政权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法律繁多庞杂是秦汉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参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
曹魏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对秦汉法律进行了较大改革,例如:
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
内容上,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