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如题所述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不可能得到承认,这最终将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不难预见,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WTO争端解决机制必然会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
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WTO成员有必要通过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各项规定进行澄清和明确,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合理化。 1,关于竞争和劳工条款缺失问题。
在新一轮回合谈判中,商议有关竞争和劳工标准方面的条款,使得在以后的贸易中如果出现关于这两方面的问题,能够有相关条款予以评判。
2,关于执行期限过长的问题。
对合理期限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如果发现恶意利用该期限实际逃避履行义务则给予惩罚。对此,就必须要建立起定期审查机制。DSU所确立的是准司法程序,DSB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这已经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因此,对于任何试图逃避经过DSB批准的制裁措施都应该受到惩罚,应该增加一项,规定即使是在合理期限内,义务履行一方也应该定期向DSB报告为履行裁定所做的准备工作,权利方也可要求其向DSB报告或自行反映,这样,当上诉方发现被诉一方有明显的不可能执行裁定的迹象时可以提请DSB提前终止合理期间的
持续,而改用别的措施,这样,即使最后得不到补偿或者履行,也可以减少因为等待合理期间的完毕而遭受的期间损失。 3,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

应建立制裁措施,增加损害赔偿责任,在DSU中增加相应的制裁措施。鉴于目前裁决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为了更好地保证胜诉方损失得到赔偿,建议设立一种类似特别提款权的基金,将交纳该基金作为加入WTO的义务之一,金额随国家经济实力而异。这笔基金相当于是国内的保证金制度,当评判完成时,可将败诉方已经交纳的基金中的一部分拿出赔偿给胜诉方,以补偿其损失。 4,关于权威性问题。
应增加DSU的司法化性质,以赋予专家组以更多的司法性质的权力。目前,无论是从DSU的条文用语还是专家组职能来看,都在小心翼翼地避免使DSB具有司法性质,但要解决DSB的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增加DSU的司法性质,要在保留原有机制中的磋商、斡旋、调解等灵活的程序的基础上,赋予专家组更多的权力,增强DSB的司法性以保证执行以及驳回上诉的权利。
5,关于发展中国家交叉报复效力不足问题。
应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这样一来就能有效的对败诉方(发达国家)产生有效威胁,迫使其改正,从而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6,关于发展中国家政策建议难通过的问题。
应积极改变WTO被少数发达国家操控的现状,采取一定措施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如在投票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权重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建议得以顺利实施,从而更好的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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