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国有企业工作,前一段时间,单位有同事因为盗窃单位物质被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元罚款,单

如题所述

问:我在一个国有企业工作,前一段时间,单位有同事因为盗窃单位物质被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元罚款,单位在其被执行治安处罚期间,又按内部管理制度给与开除留用的处分,请教各位,是否合法,是否双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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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准对员工罚款扣钱。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用人单位有罚款规定将被警告
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警告无效怎么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欠薪者拒不配合处理最高罚5万
除了对罚款和乱扣工资有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欠薪也将被罚。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欠薪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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