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壁垒对中国进出口的影响

如题所述

贸易壁垒(Barrier to trade) 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导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 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贸易壁垒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我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l、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在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主要推动力之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关系愈加密切。同时,各国间的贸易竞争也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一些国家为了达到保护本国产业与市场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其中绿色贸易壁垒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使用最频繁的一种,也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主要的贸易壁垒之一。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断发展,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 , GBs)已经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在国际文献中并没有“绿色壁垒”一词,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壁垒”可以说是我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我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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