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背叛婚姻的保证书怎莫写 婚姻内 我发现老公和别的女人暧昧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31
  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
  谨简单回答如下: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协议、认罪书等形式存在。
  2002年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首例 “忠诚协议”案例,法院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其后,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判决的案件中,对无过错方基本上都予以了支持。但与上海闵行区首例“忠诚协议”案件几乎雷同的案情,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却没能得到支持。该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以上两个法院的观点基本上代表了目前理论界关于“忠诚协议”的态度。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仍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热点,这也表现在了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最初,《婚姻法解释(三)》草稿中关于“忠诚协议”的条款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夫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之后,条款被改为,对于这类协议,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再之后,该条款就“不见了”。作为起草人之一的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本人倾向于认定忠诚协议有效。2007年,不同观点激战正酣时,她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明确主张,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虽是道德提倡,但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忠诚协议,法院应该支持。而同为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杜万华庭长却持反对意见 ,他认为,忠诚协议的签订过程并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宜认定它的效力。忠诚协议的争论之激烈可见一斑。但是,既然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这一“棘手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那么“忠诚协议”的讨论就还将如火如荼的继续下去。面对法院莫衷一是的态度,夫妻双方到底还需不需要签署“忠诚协议”呢?
  我们认为,“忠诚协议”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如果您真得需要用这样一份“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一个放心,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份这样的协议。或许等你真的需要的时候,“忠诚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即使没有认可,手上有这样一份协议也没有什么不妥。但当事人也要正确看待“忠诚协议”,它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宝”,它可以维护合法权益,却无法对爱情做出保险。如果当事人刻意地制定协议去追求某种物质目的,则背离了“忠诚协议”本身的主旨。
  签订忠诚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第二,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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