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鸣曲的解释是什么?

关于秦鸣曲的多名词解释

奏鸣曲(Sonata)是种乐器音乐的写作方式,此字汇源自拉丁文的sonare,即发出声响。在古典音乐史上,此种曲式随着各个乐派的风格不同也有着不同的发展。奏鸣曲的曲式从古典乐派时期开始逐步发展完善。19世纪初,给各类乐器演奏的奏鸣曲大量出现,奏鸣曲俨然成为了西方古典音乐的主要表现方式。到了20世纪,作曲家依然创作著给乐器演奏的奏鸣曲,但相较于古典乐派以及浪漫乐派的奏鸣曲,20世纪的奏鸣曲在曲式方面已有了不同的面貌。亦称“奏鸣曲套曲”。由3、4个相互形成对比的乐章构成,用1件乐器独奏或 1件乐器与钢琴合奏。

奏鸣曲的发展
奏鸣曲一词来自意大利文sonare,为鸣响之意,在16世纪前就已存在。 16世纪时泛指一切器乐曲,与声乐曲相对。 17世纪早期,由五段或更多段对比性乐段组成的器乐合奏作品一般被认为是奏鸣曲,由此发展成巴罗克式的奏鸣曲,三重奏鸣曲是当时的重要体裁,通常有两种形式:“室内奏鸣曲”和“教堂奏鸣曲”。 到18世纪上半叶,独奏奏鸣曲取代了三重奏鸣曲的地位,最早为键盘乐器创作独奏奏鸣曲的作曲家是萨尔瓦托雷(Salvatore)和库瑙(J.Kuhnau),其后的独奏奏鸣曲以D.斯卡拉蒂和D.阿尔贝蒂等作曲家的作品为代表;C.P.E.巴赫确立了近代独奏奏鸣曲(古典奏鸣曲)的结构形式,包括四个乐章:第一乐章快板、奏鸣曲式;第二乐章慢板、三部曲式;第三乐章慢板、小步舞曲或诙谐曲;第四乐章快板回旋曲或回旋奏鸣曲。 18世纪下半叶,海顿、莫扎特省去了以往奏鸣曲中的第二乐章或第三乐章,确立了三个乐章的奏鸣曲形式(快板—行板—快板);在贝多芬的发展下,奏鸣曲体裁又向前迈了一步,就乐章数量来看他的作品包括三个乐章,有的扩展为四个乐章(创用小步舞曲,稍后用谐谑曲作为第三乐章),在发展规模上接近交响曲结构;他的32首钢琴奏鸣曲为这种体裁做出了历史性的重要贡献,标志着奏鸣曲进入成熟的发展时期。 19世纪浪漫主义时期,奏鸣曲始终是由一件或两件乐器演奏的最重要的器乐体裁,它展现了浪漫主义音乐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作品的史诗性、标题性、主题的发展性、变奏性和歌唱性等方面;乐章的数目有所发展,多乐章、单乐章(李斯特首创)不一。该时期对奏鸣曲做出重要贡献的有舒伯特、肖邦、舒曼、李斯特、勃拉姆斯等作曲家。 20世纪的奏鸣曲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方式,当时重要的作曲家大都写过这种体裁的乐曲,但风格迥异,形式不同。例如巴托克的奏鸣曲融入了民间音乐因素而且具有协奏风格;斯特拉文斯基、欣德米特、斯克里亚宾、普罗科菲耶夫的奏鸣曲受到新古典主义的影响;布列兹、潘德列茨基运用新技法进行奏鸣曲的创作。

各时期艺术特色
早期奏鸣曲“sonata”一词源自意大利语“sonare”,意为“鸣响”,13世纪始见于音乐用语中。16世纪初泛指各种器乐曲,以与声乐曲的泛称康塔塔相对。如G.戈尔扎尼斯的《琉特奏鸣曲》实即两首舞曲,G.加布里埃利的《轻和重奏鸣曲》是器乐合奏曲等。继加布里埃利之后,S.罗西、M.内里、B.马里尼等意大利作曲家,均称自己所作供乐器演奏的坎佐纳为奏鸣曲。
古典奏鸣曲
d大调第四奏鸣曲 管乐类
17世纪中叶以后,古典奏鸣曲开始出现并巩固其某些特征。其中,意大利作曲家A.科雷利对套曲形式的奠定起了重大作用,他所作的奏鸣曲均由慢—快—慢—快4个乐章组成,并交替使用复调音乐与主调音乐的写法;D.斯卡拉蒂则通过500余首奏鸣曲的创作实践,确立了古典奏鸣曲式(见奏鸣曲式)。当时的奏呜曲分为两类:一类是源自坎佐纳的教堂奏鸣曲,另一类是由一系列舞曲组成的室内奏鸣曲。前者主要在教堂演奏,后者多用于宫廷娱乐,并由此而发展成后来的古组曲。不论教堂奏鸣曲还是室内奏鸣曲,除少数为无伴奏的独奏形式外,多数均为重奏形式,且普遍运用键盘乐器演奏通奏低音。由于键盘乐器属加用性质,不居重要地位,故在计算声部时均被略去。如由1件高音乐器(小提琴、长笛等)、1件低音乐器(大提琴等)和键盘乐器共同演奏的奏鸣曲,不称三重奏鸣曲,而称二重奏鸣曲;由两件高音乐器(小提琴、长笛或小号等)、1件低音乐器(大提琴或维奥尔等)和键盘乐器共同演奏的奏鸣曲才被称为三重奏鸣曲。三重奏鸣曲在当时十分盛行,是最常见的体裁之一。 从早期奏鸣曲到古典奏鸣曲的转变,不仅是结构上、更是风格上的根本转变。在被称为前古典派的作曲家G.B.萨马蒂尼、斯塔米茨父子、C.P.E.巴赫等人的作品中,教堂奏鸣曲与室内奏鸣曲已日浙混为一体,音乐转向主调风格。同时,重奏也不再是最主要的演出形式,而常改由1件乐器独奏,或1件独奏乐器与钢琴合奏。到维也纳古典乐派时期,古典奏鸣曲的结构完全定型。J.海顿、W.A.莫扎特都采用了第 1乐章为快板乐章和双主题的原则。在L.van贝多芬的创作中,各类奏鸣曲占55首,为其他器乐作品的半数。他的贡献是:扩大了各乐章的结构,使主题与主题之间的对比更加戏剧化,尾声成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在贝多芬晚期所作的《第三十一钢琴奏鸣曲》中,还加进了赋格。与此同时,奏鸣曲套曲形式在室内乐、协奏曲、交响曲等大型器乐体裁中,亦取得了居于支配性的地位。事实上,室内乐中的三重奏、四重奏,是由3件、4件乐器演奏的奏鸣曲;协奏曲是由独奏乐器与管弦乐队演奏的奏鸣曲;交响曲是由管弦乐队演奏的奏鸣曲。因此,奏鸣曲套曲乃是音乐史上最重要的乐曲形式之一。
浪漫派奏鸣曲
大奏鸣曲
从 C.M.von韦伯、F.舒伯特开始的浪漫主义奏鸣曲,与古典传统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但在风格上则有明显的改变,如重视感情表达、旋律优美、和声色彩浓郁、节奏富于变化、演奏技巧有重大发展等。F.F.肖邦的3首钢琴奏鸣曲,J.勃拉姆斯的3首钢琴奏鸣曲和2首小提琴奏鸣曲,C.-A.弗朗克的《小提琴奏鸣曲》等,都充分发挥了古典奏鸣曲严密的形式感与浪漫主义音乐情思奔放的特点。F.李斯特的奏鸣曲作品,显然受到他所首创的交响诗的影响,他在《b小调钢琴奏鸣曲》中,将长期形成的多乐章套曲结构的特征,倾注到单乐章中去,并通过主题贯串的手法,开创了大型单乐章奏鸣曲的先河。浪漫派时期重要的奏鸣曲作曲家还有R.舒曼、E.格里格、C.圣-桑斯、G.福雷等。
近代的奏鸣曲
奏鸣曲
20世纪初,与厌弃19世纪传统的思潮有关,奏鸣曲创作再次出现向不同方向发展的趋势。А.Н.斯克里亚宾的第5~10钢琴奏鸣曲,和声、曲式均有创新,但同时也显露出神秘主义的倾向。C.德彪西晚年所作的《长笛、中提琴和竖琴奏鸣曲》,则回复到巴罗克时期的乐器组合方式。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奏鸣曲套曲因新古典主义思潮的兴起而重新得到重视。I.F.斯特拉文斯基、D.米约、A.奥涅格、F.普朗克等都作有此类套曲。特别是P.欣德米特,为各种乐器所作的奏鸣曲达36首。其中有一部分在结构和风格上都与古典传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L.亚纳切克、B.巴托克、С.С.普罗科菲耶夫、Д.Д.肖斯塔科维奇等人则糅合古典乐派和浪漫派的传统,融汇民族乐派与近代的种种作曲手法,赋予作品鲜明的个性。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有:巴托克的两首小提琴奏鸣曲、《钢琴奏鸣曲》、《两架钢琴与打击乐器的奏鸣曲》以及普罗科菲耶夫的《第七钢琴奏鸣曲》等。此外,还可看到形式上保留奏鸣曲痕迹,手法上具有偶然性、即兴性因素的奏鸣曲,以及按奏鸣曲一词的古义所谱写成的器乐小曲。前者如P.布莱兹的《第二钢琴奏鸣曲》(1948),后者如J.凯奇《为加料钢琴而写的奏鸣曲和间奏曲》中的奏鸣曲等。凯奇的这一乐曲,实际上是一首古二段式的舞曲,经在钢琴的琴弦间塞进各种物件后,所发出的音色空茫而冷漠,体现出一种拟古、复古的意向。

典型奏鸣曲
小奏鸣曲
大奏鸣曲
系指形式短小、内容单纯、易于演奏的奏鸣曲。小奏鸣曲一般有2~3个乐章。第 1乐章用奏鸣曲式,但没有展开部而仅有短小的过渡。例如M.克莱门蒂、J.库瑙等所作的小奏鸣曲。但20世纪以来,F.布索尼、M.拉韦尔、Д.Б.卡巴列夫斯基等作曲家所作的小奏鸣曲,则艺术性和技巧性都很高。
大奏鸣曲式
所谓“奏鸣曲式”是一种大型曲式,是奏鸣曲主要乐章常用的一种结构形式。它包含几个不同主题的呈示、发展和再现以及特定的调性布局。由于它通常用于奏鸣曲的第1乐章,并常用快板速度,所以也称为奏鸣曲第1乐章形式或奏鸣曲快板形式。这种曲式不仅用于奏鸣曲中,也用于室内乐、协奏曲、交响曲等大型音乐作品的相应乐章。此外在序曲、交响诗等作品中也常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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