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扩展资料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年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11

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年限喂50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扩展资料

土地权的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30
您好: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有关内容,上海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一90)分类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①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③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②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③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④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⑤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跗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②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③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②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人工业用地);
②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③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④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敷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⑤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②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10—1)的规定执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棱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袁lO一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有关内容,上海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一90)分类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①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③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②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③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④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⑤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跗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②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③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②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人工业用地);
②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③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④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敷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⑤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②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10—1)的规定执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棱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袁lO一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