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

如题所述

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的社会地位强弱不同,弱势一方很难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将使弱势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原则,需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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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8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以下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9)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10)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至于举证责任倒置为何在这些情况下适用,未见说明。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取决于是否存在责任倒置的对象。根据上文对举证责任倒置对象的分析,举证责任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实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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