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问题

案例: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年久失修而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同学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损害难复。试问:
(1)假设经鉴定甲后遗症原因,球筐砸头和摩托车撞头均可导致该结果。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2)假设经鉴定甲后遗症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共同导致。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经鉴定球筐砸伤头部,摩托车撞残腿部。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甲送到医院,遇上医院失火,死于火灾。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尚未有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有按连带责任处理的,也有按单独责任处理的。

(3)侵权人承担各自过错而造成受害者损害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

(4)火灾属于介入因素,打断了之前的因果关系。所以,之前的各方都不需要对甲的死亡承担责任。而是由医院承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25
楼上分析错了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原因力竞合,即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实施都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连带之债。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原因力结合,即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实施都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必须结合在一起才会发生,即“多因一果”侵权人承担按份之债。
(3)各自承担各自部分
(4)医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