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原告范文

如题所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府第二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洪 焰 局长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法人代表:xxx ,中山教育局和体育局值班室电话:88311749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法人代表:黄永欢 电话:88411085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50号,法人代表:叶树人 电话:8848503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力社保行政回复”一案不服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上诉请求:
2、 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 撤销《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依法明确原告聘用制专业技术教师的退休身份、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
3、 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合法性没有依法进行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合法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是否属于市人社局职能部门职责与义务没有查明。对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的程序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是以法院判决书判决
作为唯一认定标准的授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判决书有关查明进行了罗列,并没有对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2 0 1 5年5月1 1日作出《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是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宗旨,依据《xxx法官法》第七条 第(二)款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依法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恳请贵院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审理本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行政判决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是中国邮政送达,收到时间是:上午10:09分
上诉人:刘凤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
缴上诉费到中国建设银行50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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