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合作USAS-12半自动霰弹枪

如题所述

韩美合作USAS-12半自动霰弹枪

20世纪80年代,美国枪械设计师麦斯威尔·艾奇逊认为诸如在东南亚所常见的那种丛林环境中,渗透巡逻队的尖兵急需一种近程自卫武器,其火力和停止作用应比普通步枪大得多,又要瞄准迅速。于是,AA12初代版出现了。初代的AA12使用了现有武器的一些零件,比如护手是M16、击发结构是BAR的。1987年底,麦斯威尔·艾奇逊面临破产的边缘,为了生计只得把AA-12的专利权及全部图纸都卖给了田纳西州宪兵系统公司,宪兵系统公司最终研制出新一代的AA-12自动霰弹枪,就是现在的版本。

1972年的AA12霰弹枪

而美国吉尔伯特器材公司设计和韩国大宇公司生产的USAS-12在设计上也是明显受到AA-12的影响。1989年,美国吉尔伯特器材有限公司提出了一种以艾奇逊突击霰弹枪作为基础的可选择性射击武器。但是他们设计了新武器以后却没有大规模生产的能力,因此它开始寻找可能的制造商,最后只有成立于1967年3月22日的韩国大宇精密工业公司同意让出一部分大宇集团的资源来生产这种武器。大宇的设计师很快就适应这种新武器的制造技术,并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大规模生产。

USAS-12是一种采用气动式设计,可以选择半自动或全自动射击,外型与M16/AR15系相似,其设计目的和AA12一样是为了提供持续而且强大火力的全自动霰弹枪,不过USAS-12还要求同时无论左撇子或右撇子皆可按照柄及抛壳方向。聚合物枪托是空心的,里面是枪机组的后座空间,所以这种设计不能采用折叠枪托。它可以因应情况而使用10发可拆式盒型弹匣或20发可拆式弹鼓其中一种供弹,这两种类型供弹具都是由塑胶聚合物制成,而弹鼓背板由半透明聚合物制成以以便于射手快速观看霰弹剩余量。其有效距离为40米。专供军用的USAS-12在握柄上方有一射击模式切换杆,可旋转切换杆决定半自动操作或全自动操作,在全自动操作时会以360发每分钟的速度射击。除了使用一般12铅径霰弹之外,USAS-12也可使用单发弹丸的连续射击。鹿弹有效射程约在12~25米,而单发弹丸有效射程约在50米左右。不过不能发射威力更大的3英寸马格南弹。

其实设计方吉尔伯特设备有限公司原本试图把半自动版本USAS-12向美国民用市场出售,但是美国烟酒枪炮及爆裂物管理局(外号ATFthugs)却迅速宣布,它“并不适合运动的用途”以及是一枝“毁灭性武器”(第三类枪械)。因此,它成为1934年通过的全美枪械法中被禁止的霰弹枪。这大大限制了其在民用上的发展。法律条文方面,根据美国1934年6月26日制定的《国家枪支法》,全自动版本被视为毁灭性武器,平民不能购买或使用,半自动版本虽也登记为毁灭性武器,可由平民购买使用,但要求买方支付200美元的税务和完成一个广泛性的背景检查程序。然后根据美国在1994年颁布的联邦突击武器禁制法案的禁止攻击武器条款,平民完全不能购买任何USAS-12。

1990年代末,拉莫防务公司开始从韩国进口USAS-12的部分零件,并在美国生产另一部分部件和,以便符合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里厚重的枪支法规,躲过审核开始在美国大规模生产并销售,但拉莫防务公司销售的只限于政府机构。在2008年,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斯科茨代尔的Ameetec武器公司开始生产USAS-12的半自动仿制型,称为WM-12,该枪与原来的USAS-12的区别是固定瞄具和取消了提把,改为皮卡汀尼导轨。而且Ameetec公司表示WM-12不是毁灭性武器,随时能进入民用市场出售。不过可惜的是,2008年1月,WM-12已经没法在Ameetec武器公司的网上购物清单上发现,所以这有可能是因为决定停止生产。实际上,只有极少数的WM-12都是采用USAS-12霰弹枪的设计。这也是为什么直到现在,此枪仍然由韩国大宇精密工业公司生产及向军队及执法机关销售。不过令人不解的是,使用类似设计概念的Saiga-12半自动霰弹枪和vepr-12半自动霰弹枪都是由弹匣供弹。可是Saiga-12和vepr-12可以通过多个经销商出售,而且没有被当局归类为毁灭性武器。

重量:空枪5.5公斤

连10发可拆式弹匣:6.2公斤

连20发可拆式弹鼓:7.5公斤

长度:960毫米

枪管长度:460毫米

子弹:12铅径霰弹

口径:18.53mm

枪机:长行程导气式活塞

闭锁:转拴式枪机

发射模式:半/全自动

射速:全自动射击360发/分钟

枪口初速:300—400 米/秒

有效射程:40米

最大射程:100米

供弹方式:10发可拆式弹匣或20发可拆式弹鼓

使用国家:

哥伦比亚

多米尼加

韩国:警部、第707特殊任务营

土耳其: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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