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什么时候开始计提折旧

如题所述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自办理竣工决算时开始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自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累计折旧—某某固定资产。
综上所述,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自办理竣工决算时开始计提折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条
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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