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苏州市吴中区社会福利中心 (越溪镇福利院) ;苏州社会福利院 ;苏州孤儿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