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同时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二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和造价指数测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要自觉遵循价值规律。反映本地区(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价格水平。

2.要有利于调动参与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节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的积极性,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和保护投资者、施工企业等的合法经济利益。

3.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按国务院、劳动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允许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定额人工费的组成内容执行。

4. 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供应渠道、价格形式,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台管理部门或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及其执行时间为准,并应扣除必要的设备、材料储备期因素。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的取定应按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按规定允许调整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6.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应按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第24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施工管理费定额的费用项目作调整并相应调整其费率。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按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预算价格变动而产生的价差部分,可作为计取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基数。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部分不得计取各项费用。

7.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和造价指数的测定,既要作到区别对待,又要力求计算简捷、使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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