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有哪几个

如题所述

对于法院的种类和层级这一问题,总的来说是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构成。其中,地方各级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级别上就是四级:基层法院(县级),中级法院(地市级)、省高院(省级),最高院。
具体到类别上就是专门法院的类别,目前主要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其中军事法院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分别设在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等口岸城市。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在各个铁路管理局中设立的终极铁路运输法院和在铁路管理分局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法院。
森林法院主要包括基层法院:林区人民法庭,森林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内设的林业审判庭,高级法院内设的林业审判庭。
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职责,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内设4个审判庭,技术调查室和法警队,2个司法辅助机构以及1个综合行政机构。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一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二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需要;三是提高知识产权审批水平的需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主要审理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按照特别法设立的专门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它设有一位专门的首席法官、司法会议和通过独立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司法会议解决司法行政问题的管理者。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并且依据法院组织法的特定条款而成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区别于其他高等法院的明显特点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某些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著作权或商业利益的案件,同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权力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监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主体地位,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二十四、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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