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的四种功能

如题所述

四种功能是产业服务功能,产品收购功能,需求满足功能,需要代办功能。
1.产业服务功能。围绕县域农业产业项目和农民增收致富项目,在农资龙头企业、中心基层供销社健全农技服务机构,整合土地托管、农资服务部、庄稼医院技术力量,全面开展种养技术培训、科学用肥用药、测土配方和病虫害防治服务,解决农民和业主生产难题,为增产增收提供行业功能保障。
2.产品收购功能。健全镇、村农产品收购网点,对农民需要出售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要以“订单”和“合同”的形式组织收购,有售必收,应收尽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对行情持续不好的农产品,要在组织加工转换、消化产品的同时,帮助农户及时调整生产项目,保证收入稳中见长。
3.需求满足功能。在城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合理布局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超市、综合服务社、便民店和游动车等服务网点,组织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常用产品,创新预约、送货上门、快递等服务方式,为居民需求提供优惠、快捷、方便服务。
4.需要代办功能。以供销合作社网络服务体系为结合点,与各行各业广泛合作,引入城乡居民需要、供销合作社业务范围以外的服务产品,建立代理代办关系,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服务。
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任务
(一)“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各涉农部门和各类农村服务组织都应遵循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提倡联合、强化服务的原则,互相支持,密切合作。”“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
(二)“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
“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三)“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 “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法律依据
《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一条 为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社员或者成员社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为宗旨,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其社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政府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能,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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