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如题所述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写明:“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任职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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