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批准劳动者的依法离职申请,劳动者还想依法离职的办法。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2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依法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由于劳动者与公司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因此可以不同意劳动者的依法离职申请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遇到以上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还想继续依法离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重新书写离职通知书,然后赶紧递交给公司,依法履行依法离职提前告知义务就行,其依法离职行为不需要公司批准。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依法离职的相关手续,公司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公司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正常辞职分两种方式: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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