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税收争议的处理方式?

如题所述

根据税收争议内容的不同及当事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税收下管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1)必须复议的程序。即对于纳税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经过征税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何为纳税争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0条作出了明确界定: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异议。在这里,申请复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二是要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其实,本条规定里隐含着另一个条件,即必须要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符合这些条件的复议申请,在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必须受理并应在法定期间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择复议的程序。艰险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的争议,既可以在法定期间向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诉诸法院,也可以在法定期间直接诉诸法院。但是,当事人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而只能选择一个途径。以上两项程序适用于处理税务争议当事人的作为。(3)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一不作为的处理程序。艰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诉诸法院,也不予履行。这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其后果致使税务机关既不能行使权力,也无法承担责任。由于原来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处罚决定,税务机关面对当事人的不作为,便无计可施,也正因为当事人的不作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究竟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也无法判明。对此,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可以对当事人的不作为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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