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经济法期末考试问题,求大神解答~~!!!感激不尽

2011年,北京朝阳区法院接到王小姐的起诉书,称其在使用北京某化妆品公司化妆品后造成严重面部灼伤,请求该公司赔偿自己人身损害25万元。经法院调查,发现王小姐使用的化妆品确系北京某化妆品公司生产,该化妆品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齐全,商品包装完整说明书完整,并且在外包装盒上有标明,如有过敏反应请立即停止使用。经检查,王小姐是严重过敏性肌肤,该化妆品她只使用了一次,就出现了该严重后果。请问:
北京某化妆品公司是否该对王小姐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在对该化妆品质量检测中,发现该化妆品的氢氧化钠超过国家化妆品标准15倍,请问北京某化妆品公司是否该对王小姐承担产品责任?

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王小姐既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连带责任。不满足国标即可认定为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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