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日期为8月25日,在8月19日的补遗书中又提出了疑问,像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招标公司顺延开标时间吗?

我们公司参加了一个投标项目,开标日期为8月25日,但是在8月19日还在陆续的确认补遗书等相关事件,我们在8月19日的补遗书中又提出了疑问,像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招标公司顺延开标时间吗?有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啊?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释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从你的表述,推测贵方应该递交的是投标文件(不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那么到底要不要延期开标呢?由于你的表述未十分清楚,我们做如下分析:
1、如果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且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编制的,是在距投标截止时间15日(含15日)前,投标人书面确定延迟了几天,那么开标无需延迟,因为15日是以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为计算起点。
2、如果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且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制作的, 是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那么招标人应当延期开标。如不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15日限制,故可以不延期。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你提到的补遗书中又提出了疑问,能否开标的事宜,做如下分析:
1、如果招标人发出的补遗书(以书面通知形式),在距投标截止时间15日(含15日)前,投标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提出的新疑问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日,那么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新的质疑。
2、如果招标人发出的补遗书(以书面通知形式),在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投标人提出的新疑问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日,那么投标人可以在书面回复函中注明要求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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