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如题所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已经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购进时的税率17%。

追问

那公司购入的2手汽车或者新车能不能抵扣的?

追答

公司购入的2手汽车,无法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只是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仅用于上牌),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新车,只要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经认证后,可抵扣进项税额。

追问

还有个问题,老板想买新车挂在公司上作为公司的费用,这样做可以吗?税务能查到吗?怎么查?谢谢了

追答

老板买新车挂在公司,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货单位是公司,新车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不仅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所有费用当然作公司的费用。

追问

你的意思是开公司抬头,税务是根本查不到这是私有车辆是吧

追答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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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05
现在出考题不会再出运输企业增值税扣除率7%的题目了,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精神,运输企业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了,现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要按照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认证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1%。
第2个回答  2014-05-22
可以开。按17%的适用税率。
第3个回答  2019-12-17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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